医疗纠纷之如何与鉴定机构沟通
一:案情简介
年3月2医院的CT示:垂体区占位性病变,后垂体MR示:垂体巨腺瘤。
3月16日下午,医院行经蝶垂体瘤切除术。术中瘤体发生出血。
3月17日CTA检查示鞍区病变伴出血,并向第三脑室破入。20:40患者意识状态昏迷,复查头颅提示鞍区血肿较前增加,伴脑室内积血,脑室扩大。22:06被告在告知同意后全麻下行左侧脑室外引流术。
3月28日1:44患者呼吸急促。14:00在局麻下行气管切开术。次日21:40患者昏迷,生命体征尚平稳,头颅CT检查显示右侧顶叶脑梗死表现。
7月7日6:30护士巡房时发现患者有叹息样呼吸,四肢末梢发冷。血压收缩压70mmHg,舒张压测不出,心率47次/分,叹息样呼吸。经积极抢救一小时余,患者心跳呼吸仍未恢复,瞳孔散大,对光消失,心电图提示一直线,宣告临床死亡。
二:鉴定意见
1、被告对该疾病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被告的手术方式,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
2、该肿瘤系血供丰富的巨大垂体肿瘤,手术难度大,风险高,但被告对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认识不够,术前谈话不够充分;患者术后出现视力下降、失明,肿瘤出血等病情变化,被告未及时复查头颅CT和与患方沟通,存有缺陷;
3、患者最终出现内分泌紊乱、脑梗塞,与其死亡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三:判决结果
1、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住院护工服务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8元;
2、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元;
四:律师评论
1、医事人员对患者病情了解不够,而盲目采取手术等治疗措施,造成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角度来说,医事人员这种做法属于对自我医疗技术的过分自信,或者属于对患者病情性质和程度的疏忽大意。此种医疗过失行为,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其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何确定医事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目前认为如果医事人员的医疗行为没有达到目前应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即没有达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推定医事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至于最终责任比例的承担需要结合医疗过失行为性质及程度、患者疾病情况、治疗依从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3、当事各方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持有异议,那么异议提出方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来否定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专业性及权威性,如果其提出的证据和理由不足以否定鉴定结论,那么法院基本上会采信该份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4、如何否定鉴定意见?参考教材、文献及指南缺一不可。这也是医疗纠纷案件最为复杂和棘手之处。因为医学属于循证医学,属于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因为医疗行为中某些治疗效果、并发症的发生、疾病的发生发展完全是经验的总结,并无科学上的因果关系论证。也就是说这种因果关系论证属于经验主义因果关系论证,而非科学性因果关系论证。同样这个难题也会延伸至医疗纠纷案件中损害后果与医疗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论证。因为医疗过失行为可能会导致哪些损害后果大多是凭借专业经验来判断,并未医疗模型等科学性试验加以论证,而经验自然会带有局限性、主观性等属性。导致了部分鉴定意见并非人们想象那么公正。患方觉得鉴定机构与医疗机构属于吃一家饭的,而医疗机构觉得鉴定机构在加重其诊疗负担和经济负担。
所以医疗纠纷之专业性和复杂性,某些专业鉴定人员都未必能够对某些细节等了解清楚,这给患方代表人提出来比较高的要求,既要解决法律层面的问题,更要解决医疗过失层面的问题,给鉴定机构提供专业性、详细的医疗过失分析意见,给法院提供损害赔偿的法律意见,这需要患方代表人或代理人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